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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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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2期  浏览:2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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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许是处罚的手段还不够严厉。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现在一个上点档次的烟花动辄就是数百元,上千元甚至近万元的烟花也并非绝无仅有。区区几百元的罚款,对于违法者来说也就是一个烟花的费用,何足挂齿?
  或许是执法的力度还不够强劲。法规颁布后,各地也都严查严办,确实打击了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分子。不过,对于违法燃放的人员,执法力度可能就弱了不少。就拿春节前后这几天来说吧,笔者眼里看到的在禁放区域里燃放烟花爆竹的事例就不下数十起,而看到的执法人员却如凤毛麟角。
  或许是民众守法的觉悟还不够高。1 月30 日,湖北武汉公交集团调度员陈红莉劝阻在公交车旁燃放烟花爆竹的小孩,却被孩子父母打得腰椎骨裂、肋骨骨折。这种极端的行为只是个例,但不可否认,大多数人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态度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觉得过年放点烟花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对于违法行为的纵容,让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愈演愈烈。
  当然,我们反对的不是燃放烟花爆竹,过年燃放烟花爆竹是年俗,深植民心;我们反对的是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因为这个违法行为不仅会带来直接引发火灾的危险,而且会损害到社会主义法制本身的严肃性。我们害怕的不是自然界的火,因为顺应自然规律,我们不但可以有效控制它,而且能让它造福人类。我们害怕的恰恰是人类内心的非理性之火,因为它烧毁的不是有形的财物,而是几千年来好不容易才累积起来的人类文明。如果人类只是在追求个体的快乐,跟着感觉走,无视公共安全,那么其结局肯定就是回归到茹毛饮血的原始状态。
  由此我们不禁想到,本刊作为一本消防专业媒体,传播消防知识责无旁贷,而更重要的是让全社会都培养起安全意识和理性思维。在这一点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此,我们正在努力调整本刊的报道方式,在客观忠实地记录国内外消防新闻的同时,更进一步加强对事件的理论分析,不仅普及消防常识,更希望能引起读者的科学思考。在本期刊物中,我们将会和大家一起回顾近期因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大火,并组织了相关时事述评,愿我们的呼吁能引起社会的关注,愿我们能携起手来共创一个欢乐和谐的社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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